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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是債權人透過法院公權力,強制拍賣,所以原屋主對來看屋子的人難免有抗性;加上拍賣之前,他仍擁有所有權,來看房子的人又不一定誰能得標,所以買法拍屋的特性,就是不能看房子。有少部份的案例,先透過第三人與對方協商,甚至先談好後爾交屋的搬遷費,那就可以先看房子了。然而實際經驗,剛開始時,債務人的姿態是很高的,要先談好搬遷條件,幾乎是不可能的。
投資法拍屋,事先的調查與判斷是非常重要的,從左鄰右舍的探查及債權銀行的深度了解,法拍高手除了可以評估房子好壞外,研判房子有無重大瑕疵,譬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都不是難事;最重要是要低調進行,不能因為評估調查,而引起附近想要投標人的緊張,屆時造成價格競標,反而得不償失。

對投標生手,不能看屋是一件很大的風險,但對於一位專業的投資客,不能看屋郤是利潤之所在。
每一次流標,債格即打八折,流標兩次即腰斬;容許些許的小瑕疵,花個十來萬整修,房子又是漂漂亮亮的,能少標百來萬,對專業投資客來說,不能看房子當然無妨。

標得房屋,點交範圍包括屋內水、電管道設施及附合於房屋的裝潢,換句話說,這些都是屬於拍定人所有,屋主臨走前破壞,如果是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應足以當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及刑法第139條規之違背查封罪;如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後毀壞,則該物對債務人而言已屬他人之物,則應構成刑法第354條規定之一般毀損罪,如果尚未撤封,亦是構成刑法第139條規定之違背查封效力罪,所以當拍定人在標得房屋後,應隨時注意房屋現狀,並應積極對破壞者搜證;至於已遭破壞則得依法訴追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在民事上也可以主張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屋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標得房屋,為儘速取得房屋之占有而恐嚇屋主或第三人搬遷,可能會吃上刑法第305條規定的恐嚇安全罪的刑事官司,而這種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至於標得標房屋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固然可以取得所有權,但拍定人卻不依法定程序聲請點交遷讓房屋而擅入其內,這種情況,實不無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居之嫌;屋主或第三人的占有縱然毫無權源,但在未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前,均得未經同意擅自入內居住,否則,難免吃上刑法第306條規定『妨害居住自由罪』的刑事官司,不可不慎。
不可以。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
查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之查報,認定所查封之房屋為債務人所有,始得依不動產執行程序查封拍賣其所有權,如發現非債務人所有,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執行法院應撤銷其執行處分。設去院認為債務人所有,但第三人竟出而主張所有權,則應另提起異議之訴,由法院依法裁判決定。如債權人亦認為債務人對該不動產尚無所有權而僅有物之交付請求權,則僅得請求依同法第116條規定執行。法院究係依何種程序執行,應視執行標而異,若已採用拍賣程序,當指拍賣所有權而言,蓋拍賣之標的,為拍賣意思表示之必要部份,事實上應於拍賣當時業已表明,亦不能於當時依所有權拍賣,嗣後依法律理論,任意解為僅拍賣物之交付請求權,徒增糾紛。
要解決土地上已被設定地上權的方法有三:
一、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以「存證信函」向地上權人主張撤銷地上權,並請協同辦理塗銷登記。
二、地上權定有存續期間則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後,可以訴請地上權人協同辦理塗銷登記。(有認為可據上地所有權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三、如果是屬於租地屋的準地上權關係,則可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主張終止基地租約,收回基地,並訴請塗銷已為地上權的登記。
什麼是海砂屋?海砂屋是指在房子的建材中摻有含鹽分的海砂,而鹽分中高含量的氯離子會腐蝕鋼筋,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實地勘查法拍屋時,要特別注意海砂屋和輻射屋的問題。海砂屋和輻射屋都是屬於危險建築,萬一買到的話,可是得不償失。尤其買法拍屋不像一般房屋買賣,是沒有瑕疪擔保的,所以在購買前一定要注意。
如何發現海砂屋?
所謂客觀條件包括房子在不動產專業中的優劣,包括使用、產權狀況等。
一、觀察房子的外觀:屋齡在五年以上的房子,如困牆壁上有白色結晶物(因鹽分析出所產生),或是油漆剝落、斑駁,水泥塊脫落、鋼筋外露等現象,就很有可能是海砂屋。
二、產權狀況:屋齡較新的房子可能外表較觀察不出來,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查詢是否有列管紀錄,或是請專業單位進行鑑定。
買法拍屋如果買到海砂屋並不能請求賠償,只能比照房屋稅條例減免房屋稅,經工務機關鑑定後,房屋毀損面積在三成至五成者,房屋稅減半;五成以上則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