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出售大翻盤!1/4 地主攜「金主」奪地 原買方被迫退場
★ 案例簡述:3/4 地主賣地,1/4 共有人出手「優購翻盤」
本案是一塊只有兩位共有人持有的共有土地: 一人持有 3/4 持分, 另一人持有 1/4 持分。 3/4 的共有人找到買家,打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規定, 將共有土地全部出售給第三人。
沒想到,1/4 共有人依同價格、同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迫使原本簽約的買家「無功而返」:
- 3/4 持有人:找到買家、簽約、依程序通知其他共有人。
- 1/4 共有人:在法定期間內,以同價同條件行使優先承購權。
- 結果:原買方被迫退場,1/4 共有人優購完成後,再轉賣給第三人。
★ 本案重點解析
1. 共有人數單純:只有 2 人、持分比例清楚
本案的共有人結構非常單純:
- 共有人 A:持分 3/4
- 共有人 B:持分 1/4
- 處分的不只是「持分」,而是共有土地的全部所有權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有共有人願意以同價購買,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優先購買權的效力非常強, 原本的第三人買家隨時有被「換角」的風險。
2. 價格低於市價、處分的是「全的」不是「持分」
本案的成交條件為:
- 處分價格約為市價 8 成。
- 買到的是「全的土地」,並非僅買到 3/4 持分。
- 產權單純清楚,又低於市價,對任何懂行的人來說都是好標的。
這種「產權清楚+低於市價」的共有土地案件, 風險不在賣方,而在: 原本以為自己撿便宜的買方,可能被優先購買權半路攔胡。
★ 原買家為何會「白忙一場」?
本案最大的問題在於: 買方與承辦人員的思慮不周+實務經驗不足。
他們認為:
- 1/4 的共有人財力不足,不可能拿得出錢買 3/4 的持分。
- 因此判斷對方無力行使優先承購權。
- 於是「大膽簽約、大膽通知」,完全沒有替自己預留風險緩衝。
結果怎麼樣? 1/4 共有人找來「金主」或資金合作方,順利行使優先購買權, 原買家辛苦談好的價格、做好的功課,全成了別人的嫁衣。
對 3/4 要賣的人來說:只要順利賣掉、價格差不多,本來就沒差。 真正損失的是那位以為自己撿到便宜的原買方。
★ 為什麼說這是「缺乏共有土地實務經驗」的教訓?
持分土地買賣,的確有機會用比較便宜的價格買到未來具整合價值的標的。 但本案的處分標的是「共有物全部」, 又是「低於市價」的價格,這種組合在實務上代表什麼?
- 共有人數少(2 人) → 溝通、整合相對容易。
- 處分全部 → 完整所有權,一次到位。
- 價格低於市價 → 對任何一方都是誘因極強的機會。
這種條件下, 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機率幾乎接近 100%, 除非那塊土地完全沒有開發價值、使用價值或收益價值。
沒有意識到這點,還大辣辣地進場簽約、通知, 結果當然就是:失之交臂、功虧一簣。
★ 優先購買權:持分不動產最常見、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風險
在持分不動產買賣中:
- 有的共有人會行使優先購買權。
- 有的只是「觀望、不行使」。
- 但當條件「簡單、明確、便宜」,加上「處分全部」時,行使機率就大幅提高。
本案就是典型示範: 共有人少+處分全部+價格低於市價, 幾乎就是在邀請共有人出手優先承購。
若缺乏共有土地買賣的實務經驗,很容易只看到「便宜」、「全的」, 卻忽略了共有人優先承購這一道「隱藏關卡」。
★ 結語:要買共有土地,請先找懂「持分實務」的人
持分土地買賣,確實是有機會「買得便宜、買出價差」的投資標的, 但同時也是一門結合:
- 法律概念(優先購買權、共有物分割)。
- 實務經驗(共有人性格與決策模式)。
- 談判與整合能力(持分變全、持分變錢)。
這個案子,最大教訓不在於「不要買」,而在於「不要自己亂買」。
下次遇到類似的共有土地機會,記得先找懂持分不動產實務的專業人士, 幫你評估風險、設計策略,才不會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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