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指南:不論金額大小皆可按比例退稅!
※本文觀點:
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前提是:
1.適用新制的房屋買賣物件。
2.須以自用房屋為限。
3.不論是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須在產權移轉登記2年內完成申請。
4.原持有房屋土地出售前1年,不可有營利或出租的情況。
※買賣所有權人的條件不限所有權人,除本人外也可以為配偶。
※購入之房屋與土地,5年內若有售出、營利、出租等情事,須追繳已退還之稅款。
以買賣價金來論大屋小屋
以小換大→所繳房地合一稅全額退稅。
以大換小→所繳房地合一稅按比例退還。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重點
全額退稅(以大換大/換貴):重購房屋的價額大於或等於原出售房屋的價額,可全額退還已繳的房地合一稅。
比例退稅(以小換大/換便宜):重購房屋的價額低於原出售房屋的價額,則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稅。
計算公式:
可退稅金額=(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 已繳納的房地合一稅
例如:出售房屋繳了80萬元房地合一稅,原價賣1200萬元,重購價900萬元,可退稅金額即為 (900萬 ÷ 1200萬) × 80萬 = 60萬元。
申請必要條件
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兩年內完成移轉登記: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時間須在兩年內完成。
自住使用: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須為自住用途,並設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戶籍,且實際居住。
無出租或營業:兩屋在持有期間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年內限制:重購的自住房地在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的稅額。
小心虧大了!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原來不論重購金額多寡 都可按比率申請退稅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11/11 20:15文/記者林耀文

注意了!申報房地合一稅所產生之應納稅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於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無論重購價額高於或低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房地合一稅。
經常有民眾誤會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地價額需超過原出售價額,才能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國稅局提醒,申報房地合一稅所產生之應納稅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於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無論重購價額高於或低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報房地合一稅產生之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住房地,且重購與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在2年內,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該比率應不超過100%。
國稅局說明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比率計算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適用於先出售後重購情形),或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按比率扣抵應納稅額(適用於先重購後出售情形)。
稅務專家舉例,小陳於108年7月1日購入自住房地,後來在民國113年8月29日以新臺幣1500萬元出售,並於同年9月17日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且繳納稅額30萬元;小陳另於114年3月5日以1200萬元重購自住新房地,並至原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計算,小陳可退還房地合一稅24萬元〔30萬元(1,200萬元1,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