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24 條就共有物分割方法,可分類為 8 類型

 ▲原物全部分配(民法第824 條第 2 項第 1 款)

(一)全部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

1. 法定原則:優先適用
在 2025 年的法律實務中,法院處理共有物分割時,仍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只有在原物分配有事實上或法律上困難(例如分割後價值大幅減損或性質不宜分割)時,才會考慮變價分割。 

2. 分配方式:按比例劃分
公平比例: 法院會斟酌共有物的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使用現況,將整塊土地或建物劃分為數個部分,分別分配給各共有人。
單獨所有: 分割完成後,原本的「共有」關係消滅,各共有人對其分得的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 

 ▲原物全部分配並金錢補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

(二)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並以金錢補償未按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民法第 824 條 第 3 項)。

適用情境(找補機制)
在進行原物分配時,常因地形、臨路狀況或土地利用價值不同,導致各共有人實際分得的部分,其價值與原本的持分比例不一致: 
分配價值超過應有部分: 該共有人應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
分配價值不足應有部分: 該共有人有權受領金錢補償。
未受原物分配: 若因土地過小無法分割,部分共有人未分配到原物,則由取得原物者全額金錢補償。

 ▲原物部分分配並金錢補償(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1 款但書及第 824 條第 3 項)

(三)原物分配部分共有人,並以金錢補償未受分配之共有人(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1 款但書及第 824 條第 3 項)。此方法係以原物分配,惟只分配予部分之共有人,未分配之共有人,以金錢補償之。是將「實物劃分」與「價值填補」結合的彈性方式。

1. 核心概念
當共有物在進行分割時,由於土地形狀、地形限制或經濟效用考量,無法讓所有共有人都領到土地,或者部分共有人分到的土地價值與其持分「顯不相當」。
部分分配: 將原物(實體土地或房屋)僅分配給其中一部分共有人。
金錢補償: 對於「沒分到土地」或「分到的土地價值變少」的人,由「領到土地」的人以金錢支付差額。
2. 適用情境
這種類型通常出現在以下 2025 年常見的分割爭議中:
共有土地過小(細分困難): 土地面積太小,若每個人都分一塊會變成無法建築的畸零地,此時法院會判決將土地給予一人或少數人,其餘人拿錢。
分得部分價值不等: 同一塊地,面臨大馬路與面臨巷弄的價值差異巨大,獲得精華區的人必須金錢補償獲得偏遠區的人。
部分共有人無意願受分配: 某些共有人已搬離、無開發意願,或只需變現,經法院評估後可由其他有意願經營土地的共有人承接並補償。

 ▲部分原物分割及部分變價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2 款後段)

(四)部分原物分割、部分變價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2 款後段)。此方法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另一部分則變價,以價金分配予全體共有人。

1. 分割方式:混合分配
此條文允許法院採取「併用」方式:
原物分配部分: 將共有物中適合實體分割的部分(例如有建物占用的土地、可獨立利用的建地),直接分配給共有人。
變價分配部分: 將不適合分割、價值極低或難以公平劃分的部分(例如畸零地、死角或無法開發的零星地)進行拍賣,將所得錢財按比例分給共有人。 
2. 適用前提:原物全部分配顯有困難
法院必須先認定「原物分配全部分配」有困難(例如:若全部分配會導致土地破碎到無法利用,或共有人人數過多導致每人分得面積過小),才能改採此種混合方式。 
3. 共有人權益:優先承買權
當法院依此條款將「他部分」變賣(拍賣)時,為了保障原共有人的情感與土地完整性,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共有人對該拍賣部分享有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 
4. 2025 年實務觀點
在 2025 年的法院判決中,此方式常被視為平衡「土地完整利用」與「共有人公平變現」的最佳折衷方案。法院通常會委託估價師評估哪一部分適合保留、哪一部分適合變賣,以達利益最大化。 

 ▲變價拍賣共有物(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2 款前段)

(五)全部變價分配(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2 款前段)。

1. 適用前提: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法院通常在下列情況下判決「變價分割」
物理分割困難: 例如單一一戶公寓,無法在物理上切開分給多名共有人。
經濟價值減損: 土地面積過小,分割後各部分均成為無法建築的畸零地,導致總體價值大幅下降。
共有人意見分歧: 無法達成原物分割協議,且採取金錢補償亦無法達成公平時。 
2. 拍賣程序與價金分配
強制拍賣: 判決確定後,任一共有人均可持判決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共有物全體。
分配價金: 拍賣所得金額在扣除稅費及執行費用後,按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持分)比例進行分配。 
3.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這是變價拍賣中最關鍵的保護條款(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
行使權利: 當「非共有人(第三人)」拍定時,法院會通知所有共有人,共有人有權以同一價格優先買回該不動產。
權利喪失: 若得標者本身就是共有人之一,則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競合處理: 若有兩位以上共有人同時主張優先承買,則以抽籤決定誰能買受。 
4. 2025 年實務注意事項
市價基準: 拍賣底價會由法院委託專業估價師按 2025 年當前市價進行評估,若流標則會依序打折續拍。
稅務負擔: 變價分割所得之價金,共有人仍須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房地合一稅,並核扣土地增值稅。 
這種方式雖然能徹底消滅共有關係,但共有人會失去對原物的實體所有權,因此在 2025 年的訴訟中,若想保住土地,共有人常會改爭取「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維持共有(民法第 824 條第 4項)

(六)部分共有、部分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4項)。此方法為共有物部分維持共有,部分予以原物分割。

以原物分配時,因共有人的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的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1. 法定定義
此方式是指在進行原物分割時,將共有物的一部分分配給個別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而將另一部分保留下來,由「全體」或「部分」共有人繼續維持共有關係。
2. 適用情境
這在 2025 年的土地開發與遺產分割案件中極為常見,主要針對以下需求:
功能性維持共有(必要性):
私設道路: 為了讓分割後的各塊土地都能臨路通行,將其中一部分土地留作「道路」使用,由分得土地的人繼續維持共有。
公共設施: 如水溝、法定空間、電梯間或門廳,必須維持共有才能發揮土地或建物的效用。
意願性維持共有(共有人協議):
部分共有人想在一起: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共有,甲與乙想各自獨立,但丙與丁(如夫妻或兄弟)希望他們分得的部分仍維持兩人共有,不需再細分。
3. 分割後的法律關係
單獨所有部分: 取得後可自由處分、設定抵押,不受他人干涉。
維持共有部分: 繼續適用民法關於「共有」的規定(如民法第 820 條的管理規定)。
4. 法院判定標準
法院在 2025 年裁判分割時,若要採行此方案,通常會考量:
公平比例: 各共有人在「單獨所有部分」與「維持共有部分」的比例加總,應與原持分價值相當。
地盡其利: 分割方案是否能讓土地獲得最高經濟效益,避免產生無法利用的碎地。
共有人意願: 除非是為了通行等必要目的,否則法院通常會尊重共有人「想繼續維持共有」的書面表達。

5.法院判定之限制
法院在裁定此方案時,受以下原則約束:
不得強迫共有: 除了上述「必要情形」(如道路)外,法院不得在共有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要求其與他人繼續維持共有關係。
公平比例: 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單獨部分價值,加上在維持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價值,總和應與其原始持分比例相當。

6. 2025 年實務建議
若您在進行分割訴訟時希望採取此方案,建議準備專業的分割建議圖,清楚標示哪些部分要「分割」、哪些部分要「維持共有(如道路)」,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試辦測量,以利法院快速判決。
基於「必要情形」(功能性):
通行道路: 為了讓分割後的各宗土地均能與公路聯絡,將共有土地中的一部分劃設為私設通路,並由全體或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以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
公共設施: 如法定空間、排水溝渠或共同門廳等,性質上不宜細分,必須維持共有以利全體使用。
基於「共有人利益」(意願性):

部分共有人同意維持: 若部分共有人(如兄弟、父子)在分割後仍希望保持共有關係(例如為了共同開發或家族財產集中),經其同意後,法院可將其應得部分合併,維持其共有狀態,而不強制細分。
7.2025 年實務效力
產權單純化: 此方式有效解決了傳統分割必須「完全消滅共有關係」的僵化,保留了土地開發的靈活性。
權利保障: 針對維持共有的部分,未來若有管理或處分爭議,仍適用 民法第 820 條 之多數決管理規則。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合併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

(七)合併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

1. 法定要件
若要將多筆不動產併在一起進行分割,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共有人完全相同: 每一筆土地或建物的共有人名單必須一模一樣(例如 3 筆地都是甲、乙、丙共有)。
應有部分(持分)不一定要相同: 雖然共有人要相同,但各人在不同筆土地上的持分比例可以不同。
共有人過半數請求: 只要共有人中過半數且持分過半數(或持分逾 2/3)請求合併分割,法院即可准許。

2. 2025 年實務應用:合併分割的優點
在 2025 年的都市更新或農地整併實務中,合併分割極具優勢:

大面積利用: 與其在每筆小土地上各分出一塊細碎土地,不如將 5 筆地併在一起,讓甲領一大塊、乙領一大塊,更有利於建築開發。
消滅複雜共有: 透過合併分割,可以讓原本散落在 3 個地號的共有關係,簡化為各人單獨所有不同的地號,達成「產權歸一」。
3. 特別類型:共有人「部分相同」之合併
依據
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若數筆不動產的共有人只是「部分相同」(例如地 A 是甲乙共有,地 B 是甲乙丙共有),原則上不能合併。
例外情形: 必須符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土地相鄰」,法院才准許合併分割。這在 2025 年處理相鄰祖產土地時經常被引用。
4. 法律效果與手續
面積計算: 法院會將各筆不動產的價值或面積總計,再依各共有人整體的持分價值進行分配。
地政登記: 分割判決確定後,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合併及分割登記。若涉及補償,同樣享有法定抵押權保障。
這種方式能有效解決「土地碎紙化」問題,是 2025 年土地重劃與活化利用最常採用的法律工具之一。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

(八)相鄰地合併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

「相鄰地合併分割」是專為解決共有人「部分相同」但土地位置相鄰之情形所設。這在 2025 年處理家族相鄰遺產、農地整併或老舊社區開發時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1. 適用要件:兩大門檻
與「共有人完全相同」的合併分割不同,相鄰地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的條件更為嚴苛:
地理位置相鄰: 數筆土地在物理空間上必須相互連接、緊鄰。
全體共有人同意: 由於這涉及將不同人的產權交叉合併再分配,對共有人權益影響甚鉅,因此必須經由該數筆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同意。若有一人反對,法院即不能裁定合併分割。

2. 2025 年實務應用情境
此條款在 2025 年最常用於解決以下問題:
家族土地細分化: 例如:甲地為 A、B 共有;相鄰的乙地為 A、B、C 共有。透過全體(A、B、C)同意,將甲、乙兩地併在一起分割,可使土地產權更趨完整,有利於建築開發。
畸零地整併: 數筆相鄰土地若各自獨立分割後均因面積過小而無法使用,透過合併分割可集中土地面積,達成「地盡其利」。
3. 法院判定標準
法院在 2025 年受理此類案件時,主要考量:
有無書面同意證明: 實務上需檢附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書。
分割後的經濟價值: 合併分割後的方案是否比分別分割更有利於土地利用。
金錢補償: 若合併後各人分得價值不等,同樣依第 824 條第 3 項採取金錢找補。
4. 2025 年注意事項
地籍限制: 在申請合併分割前,建議先洽各地政事務所確認土地地目、使用分區是否相同(例如農地與建地通常難以合併分割)。
抵押權保障: 若其中一筆土地已有抵押權設定,分割時需特別注意抵押權的轉載或消滅規範(參考民法第 824-1 條)。
這項機制的核心精神在於「尊重共有人意願」並「解決產權破碎」,是 2025 年活化相鄰共有土地的最佳法律途徑。

民法第824條裁判分割共有物判決順序

法院審理共有物分割案件時,必須遵循一定的邏輯先後順序。根據民法第 824 條及其相關判例,裁判分割的順序可歸納如下:

在進入裁判分割前,必須確認「無法達成協議」。
若共有人已達成分割協議,只能請求履行協議,不得請求裁判分割。
若法律規定不得分割(如法定空間)或有不分割期限之約定,則不得請求。

1. 優先順位:原物全部分配(民法第824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

2. 次要順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民法第824條第 3 項)

3. 補充順位:原物分配兼部分變價(民法第824條第 2 項第 2 款後段)

4. 最後順位:全數變價分配(民法第824條第 2 項第 2 款前段)

特殊輔助方式(不分順位,視案情併用)
在上述分割過程中,法院可視需求併用以下方式:
部分維持共有(第 4 項): 分割時,若為了通行(道路)或共有人意願,可讓一部分土地繼續維持共有。
合併分割(第 5、6 項): 若有多筆共有人相同或相鄰的土地,法院可一併處理,將其視為一個大區塊來分配,以避免土地碎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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