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稅率遭打槍!他遭公司辭退、房子住不到2年就賣 慘補55萬稅金
※本文觀點:
非自願離職適用房地合一稅20%規定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屋、土地時,確實有機會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優惠稅率。但需同時符合以下所有必要條件,否則仍會被課以較高的稅率(如持有未滿2年為45%):
適用條件
戶籍登記及居住事實:個人或其配偶在購買該房屋、土地後,需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非營業使用:持有期間該房地不得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
符合法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原因必須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形,例如: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
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得終止勞動契約者。
因離職地點變動而售屋:必須因離開原工作地點而有出售房屋、土地的需求。
注意事項
若不符合上述任一條件(例如持有期間曾出租),國稅局將依實際持有期間適用一般稅率(如持有1年內45%、超過1年未逾2年35%等),並可能要求補稅。
申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補稅重點:符合非自願離職事由而售屋,但因持有期間有出租情形,所以按持有期間在2年內,核課45%房地合一稅 ;賺220萬符合繳44萬,不符合繳99萬!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3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A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20%稅率遭打槍!他遭公司辭退、房子住不到2年就賣 慘補55萬稅金(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12/23 11:34文/記者朱語蕎

可處理交易持有5年以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但需符合相關規定。
民眾因非自願離職或調職,可處理交易持有5年以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但有新北民眾卻遭國稅局打槍,需補繳稅金55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但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23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之後於2024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220萬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萬元,但經國稅局查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是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萬元,應補徵稅額55萬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但因遭任職之的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但經國稅局清查發現,該房地在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國稅局指出,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上述所謂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