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 法規名稱: |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11300522190號 令 |
| 法規體系: | 財政部賦稅署 |
法規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及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應計入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之房屋認定方式如下:
一、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
二、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計算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以下列各款之人為準,按其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合併歸戶計算︰
一、房屋所有人。
二、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使用權人。
三、設有典權之房屋,為典權人。
四、房屋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其房屋稅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者,為現住人或管理人。
五、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一戶歸戶。
六、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除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改歸戶受益人外,應改歸戶委託人合併計算戶數。
第 4 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
一、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略,保持原文法規完整性)
報導內容 (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
財政部今(16)日發布令釋,核定新增下列二類型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下稱不計入囤房戶數),亦即適用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財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中略)...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經該部核定者,併予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規定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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