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踩雷實錄:設籍了還是被判非自住
※本文觀點:
「有設戶籍就算自住」是許多人的誤解,申請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額及 10% 優惠稅率)時,若僅有設籍而無實際居住事實,或設籍人身份不符,常遭國稅局否決。
遭國稅局否決的常見原因
1.無實際居住事實:國稅局會查核水電費紀錄、瓦斯用量或郵件投遞情況。若水電用量極低,即使有設籍,也會被判定為無實際居住。
2.設籍對象不合規定:
●僅限: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不含:已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若僅由這些人設籍,將無法適用優惠。
3.未滿連續 6 年:設籍與居住必須「連續」滿 6 年。若中途曾遷出戶籍或有出租、營業紀錄(包含設立公司行號),年資將重新計算。
4.出租或營業使用:出售前 6 年內,該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如個人工作室)的情形。
2025 年房地合一自住優惠三要件
若要在 2025 年適用房地合一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設籍且居住: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
●無用途變更: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次數限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過此項自住優惠。
高仕不動產陳總提醒
●保留證據:若因工作或就學需在外居住,應保留搬家、通勤或實際居住的相關生活證明,以備國稅局查核。
●確認設籍人年齡:若由子女設籍,需確認其在 6 年期間皆為「未成年」或與本人/配偶共同設籍,避免因子女成年而失格。


房地合一稅踩雷實錄:設籍了還是被判非自住(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12/26 17:50文/記者張瀞勻

許多屋主以為「有設戶籍就算自住」,卻在申請房地合一稅優惠時遭國稅局否決。(圖/資料照,記者朱語蕎攝)
近年房市交易金額攀升,賣屋稅負成為民眾最關心的議題之一,許多屋主以為「有設戶籍就算自住」,卻在申請房地合一稅優惠時遭國稅局否決。
信義房屋契約部代書王裕鴻指出,關鍵不在於有沒有賣房,而是賣屋是否產生所得,以及持有年限長短所對應的稅率差異。王裕鴻指出,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的第一步,就是查看不動產謄本上的「取得原因與登記日」。只要是 2016 年後因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就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而且土地與建物都要課稅,這點與舊制僅就建物課稅,有相當大的不同。
在節稅規劃上,王裕鴻也提醒屋主妥善保存購屋合約、仲介費、代書費及裝修單據,這些都可能成為未來申報時可扣除的成本。不過,裝修是否被認列,仍以「是否屬固定物」為原則,像是冷氣等設備,若確實隨屋出售並能提出照片與發票佐證,才有較高機會被國稅局認可。
換屋族最常關心的「重購退稅」,則被點出關鍵在於「登記日」。王裕鴻說明,無論新制或舊制,重購退稅皆以不動產移轉登記日作為兩年內計算基準,並須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無營業行為的自住要件。特別是預售屋族,若過早出售原有住宅,卻遇到交屋延期,極可能因超過期限而喪失退稅資格。
此外,針對四百萬元免稅額,王裕鴻說明,該優惠須同時符合俗稱「666」的三大條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實際居住滿六年;出售前六年無出租或營業;且六年內僅能適用一次。實務上,不少案件即便設籍年限符合,仍因水電使用量、學籍、信用卡帳單等「生活足跡」不足,而被認定缺乏居住事實,無法適用免稅。
王裕鴻也提醒,贈與跟換屋族群在房地合一稅下更需提前規劃,特別是不動產直接贈與,可能因取得成本偏低,導致日後出售稅負反而更高,王裕鴻建議,買房後第一件事就是儘早遷入戶籍,避免因一時延誤,影響未來稅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