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5條(視同贈與)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未成年人向其三親等(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案件,如該不動產經認係三親等親屬之贈與,並已由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該不動產自不能再認係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毋須再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69/08/29台財稅第37237號函

這項規定源自財政部 69/08/29 台財稅第 37237 號函釋,主要釐清了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資產時,如何認定「贈與人」的稅務邏輯。

1. 稅務認定的優先順序
當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如祖父母、父母)的不動產時,稅法上有兩種「視同贈與」的情形可能重疊:
情形 A二親等買賣):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6 款)。
情形 B未成年置產):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5 款)。 
2. 「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之意涵
根據函釋規定,若該不動產買賣已被國稅局核定為「二親等親屬之贈與」(情形 A),且贈與人(即賣方親屬)已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則:
稅不二課: 該筆不動產「不再認係
法定代理人之贈與」。
簡化流程: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不需要再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重複辦理贈與稅申報。 

3. 實務上的關鍵:資金來源證明
若想避免被視為贈與,關鍵在於「資金來源」的證明: 
免稅條件: 若能證明支付款項確實是未成年人所有(例如歷年累計的受贈款、繼承遺產等),且資金流程完整,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可
免課贈與稅
若無法證明: 則會回歸視同贈與。此時若賣方為二親等親屬,則優先由賣方申報,不再視為法定代理人(父母)的贈與。

【舉例說明】

小華(12歲,未成年人)的爺爺想把一間價值 1,300 萬的房子過戶給小華。為了省稅,他們對外宣稱是「小華出錢跟爺爺買」。
【法律上的兩個邏輯碰頭了】
在稅法眼裡,這件事會觸發兩個情形:
情形A(二親等買賣): 爺爺賣給孫子,這一定是假買賣真贈與!贈與人是爺爺。
情形B(未成年購屋): 小華才12歲哪來的錢?這錢一定是爸媽給的吧!贈與人是爸爸/媽媽。
【「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是什麼意思?】
以前稅務人員可能會糾結這筆錢到底要算誰贈與的?但根據財政部的規定,現在簡化為:
只要這筆交易被認定為「爺爺送給小華」(二親等贈與),就不會再回頭去找爸媽算帳。

以前的困擾: 可能爺爺要繳一份贈與稅(因為房子給了孫子),爸媽也要被查一份贈與稅(因為孩子買房的錢被視為爸媽給的)。
現在的做法: 既然這筆買賣已經被認定是「爺爺送房」並課了贈與稅(或爺爺用了免稅額),國稅局就不會再說這筆錢是「爸媽贈與給小華」的。
【白話文懶人包】
當未成年人跟親戚買房子時:
優先看賣家: 稅法直接認定這就是賣家(如爺爺)送給小孩的。
放過爸媽: 既然已經算在賣家頭上了,國稅局就「不再」認定這筆購屋資金是父母(法定代理人)送給小孩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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