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應以89年修法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一年版
法規章節 第4章 土地增值稅
法條 第39之2條(農業用地移轉應否課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應以89年修法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部分末作農業使用,嗣經依法分割,其可否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及如何確認當時之土地使用情形一案。

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原地價調整規定之適用,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該土地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前經本部89年11月8日台財稅第0890457297號函釋有案。

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4月11日(90)農企字第900114527號函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明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準此,應以耕地整筆土地均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方符法制。」同函說明四:「……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款所為之分割移轉,應以分割前整筆土地無違規使用情事,始得為之。」又農政單位受理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係以該宗整筆土地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要件。

參據上述規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該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惟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中若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嗣後經分割之情形,如經查明分割後之整筆土地,符合前揭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得依分割後之整筆土地之使用情形,予以審認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之規定。

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如該筆土地僅部分未作農業使用,且於再移轉前已依法分割,應僅就未作農業使用之各該筆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3/04/21台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函)

 

根據財政部 93 年台財稅字第 0930450128 號函釋及行政法院相關判決(如 112 年度上字第 718 號),針對農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要件說明如下:
1.特定時點認定:若要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以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當期之公告現值作為原地價(藉此減少未來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必須以該時點「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必要條件。
2.整筆土地原則:有無作農業使用應以「整筆土地」的使用狀態為依據。若該時點部分面積未作農用(如堆置廢棄物、違規建物等),則不符合適用該條項規定之要件。
3.例外情況(共有農地):若為 89 年 1 月 28 日前已共有之農地,且有明確的分管事實,共有人就其分管部分確作農用並取得證明,可視為符合要件。
4.核發證明效力:農業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為證明該地確係作農用之憑據,供納稅義務人持憑向稅捐機關申請稅賦減免。

【舉例說明】老王賣農地

老王有一塊農地,是他在民國 70 年買的。到了 2026 年,老王要把這塊地賣掉。
依照法律,賣農地時如果能證明這塊地在 「89 年 1 月 28 日」 那天是整筆都在種田(作農業使用),那他在算土增稅時,起算點(原地價)就可以從民國 70 年跳到民國 89 年,這樣能省下大筆稅金。

什麼叫「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
這就是最嚴格的地方,我們來看兩個情況:
情況 A:整筆合格(可以省稅)
89 年當時的情況:這塊地 100 坪,全部都在種菜。
認定:符合「整筆」作農用。老王可以把 89 年的公告現值當作成本,少繳很多土增稅。
情況 B:部分違規(不能省稅)
89 年當時的情況:這塊地 100 坪,其中 90 坪在種菜,但有 10 坪蓋了鐵皮屋當倉庫(沒申請農舍)。
認定:雖然 90% 都在種田,但因為那 10 坪違規,就不符合「整筆土地」作農用的要件。
結果:老王賣地時,土增稅要從民國 70 年開始算,稅金瞬間暴增。
重點結論
時間點很重要:法院只看 89 年 1 月 28 日 那一刻的狀態。就算你現在(2026 年)整筆都種田也沒用,如果 89 年那時有違規,就不能回溯調高原地價。
一粒屎壞了一鍋粥:只要 89 年那時這塊地上有一小塊地方在鋪水泥、放貨櫃、蓋違建,就算比例再小,都會被認定為「非整筆作農用」。
舉證責任:如果你現在想主張 89 年時有作農用,通常要找出當年的航照圖、公文書或勘查紀錄來證明那整塊地當時確實沒有任何違規。
總結來說: 這句話是在告訴地主,想要享有 89 年以後的節稅優惠,你那塊地在 89 年時必須是「純度 100%」的農地,容不下一點點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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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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