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地政規費分為登記費及書狀費。其繳收標準如次:
(一)登記費:
土地:以申報地價千分之一繳納。
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他項權利:按其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二)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由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局予以列冊管理。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或建物,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部分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及欠繳之地價稅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一) 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行政救濟中。
(二) 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
(三) 戶籍資料與登記簿不符須更正。
(四) 訴訟中。
(五) 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一) 喪失占有權利。
(二) 有優先購買權(須於決標後30日內表示)。
(三) 可申請提領標售價金(逾10年未領歸屬國庫)。
(四) 5次未標出即登記國有,10年內可依第5次底價按比例申領價金。
可以。只要在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仍得申辦繼承登記。
得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
https://www.boca.gov.tw/cp-48-229-e3858-1.html
※專業處理繼承不動產物件:
共有土地多數決:同意出售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或是只賣個人應有部分也可買賣,依契約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共有不動產長期持有是困擾,勿把煩惱留給下一代,或是未辦繼承變成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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