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標準
| 法規名稱: | 基隆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標準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
| 發文字號: | 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50746號函 |
| 法規體系: | 都市發展類 |
第一條
本認定標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認定標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配置在 坵塊平均坡度 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之位置時,需擬具適當之 坡面穩定設計, 並由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得不受同條第三項之規定限制。
建築物配置在 坵塊平均坡度 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之位置時,需擬具適當之 坡面穩定設計, 並由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得不受同條第三項之規定限制。
第三條
該審查小組委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辦事處籌組,並由基隆辦事處主任擔任召集人,而參與審查小組人數至少邀請三個以上相關技師公會派員會同審查,且據實際需要得增加之。
該審查小組委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辦事處籌組,並由基隆辦事處主任擔任召集人,而參與審查小組人數至少邀請三個以上相關技師公會派員會同審查,且據實際需要得增加之。
第四條
申請審查案件申請人為該案件之起造人,申請審查時應依據本認定標準附表之收費逕向向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辦事處繳納審查費用。
申請審查案件申請人為該案件之起造人,申請審查時應依據本認定標準附表之收費逕向向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辦事處繳納審查費用。
第五條
申請審查之案件應自行準備如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地質鑽探報告書。
(三)基地實測地形圖。
(四)配置圖。
(五)環地地質圖。
(六)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等相關資料(審查會需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報告)。
申請審查之案件應自行準備如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地質鑽探報告書。
(三)基地實測地形圖。
(四)配置圖。
(五)環地地質圖。
(六)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等相關資料(審查會需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報告)。
第六條
本認定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認定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