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解析

共有土地未經約定,興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可否訴請拆屋還地

📅 會議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示意照)

會議資料

法律問題:

甲、乙二人分別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就共有土地之管理並無另以契約約定。甲未得乙之同意,於共有土地上興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其後甲因積欠債務,其於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經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由A拍定取得。A對甲提起 拆屋還地 訴訟,請求甲拆除前開房屋,並返還房屋占用部分之土地於全體共有人,甲抗辯土地及房屋均為其所有,僅以土地讓與於A,依 民法第 425 條之 1 有租賃關係存在,非無權占有。

試問,本件甲之主張是否可採?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內容詳見原文:關於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讓與之擴張解釋,及民法第 425 條之 1 適用於共有情形之論點。)

乙說:否定說 (本座談會採納見解)

按「未經 共有人協議分管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除去妨害或請求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占用部分。吳○○建造系爭房屋時既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即屬 無權占用 基地。」 (參照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950 號 判決)

本例情形,共有人甲未得共有人乙之同意而興建房屋,共有人間又無關於 土地分管之協議,乙本得依 物上請求權 請求甲拆除。A拍定後地位與乙相同,故本例應無民法第 425 條之 1 之適用。

研討結果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案例結論:

共有土地未經全體同意或是分管約定於土地上興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或是合法登記建物亦同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950 號)與民法第 425-1 條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所有不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返還占用部分於全體共有人!

提案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事(執)類)第 73-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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