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專有部分或其他權利有分離出賣時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5 條
1.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間為使其共有部分或基地之應有部分符合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比例而為移轉者,不受修正之民法同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2.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或已分別設定負擔者,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3.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4.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5.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6.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7.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出賣基地或專有部分時,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
針對《民法物權編》涉及區分所有建築物(物權編通則及所有權章)的修正,其關鍵的施行日期為 民國 98 年(2009 年)1 月 23 日。
具體說明如下:
關鍵時間點:
修正施行前:指 2009 年 1 月 22 日(含)以前。
修正施行後:指 2009 年 1 月 23 日(含)以後。
法律背景:
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是《民法》物權編關於「區分所有」規定(如第 799 條、799 條之 1 等)正式大幅度修正生效的日子。
第一部分:解除「房地合一」的死結 (第1、2項)
現在的《民法》規定房子和土地持分必須一併買賣(房地合一)。但這兩項規定了例外情形:
為了調整比例:如果你們鄰居之間是為了要調整土地持分,讓它符合「建物面積越大、土地持分越高」的法定比例而互相移轉,這是允許的,不受「不能分離移轉」的限制。
溯及既往(老房子):在《民法》修正前(民國98年前),如果房子的主人和土地的主人本來就已經是不同人,或是已經分別設定抵押權了,那麼他們之後要各自賣掉,也是可以的,不強迫一定要綁在一起賣。
第二部分:當「土地」要單獨賣時 (第3、4項)
如果你是這棟大樓的住戶,但你沒有土地持分或持分不夠(常見於老舊公寓或早期開發案):
優先買權:當土地的主人要把土地賣給別人時,你有權利以「同樣的價格與條件」優先買下來。
最優先等級:你的這個優先權,比土地其他共有人(土地法34-1條)的權利更優先。
多人競爭時:如果好幾個住戶都想買,就按照大家的「房屋面積比例」來分配買多少。
第三部分:當「房子」要單獨賣時 (第5、6項)
如果你是這塊地的地主,但你在這棟大樓裡沒有半間房子:
優先買權:當某個住戶要把他的「專有部分(房屋)」單獨賣掉時,地主可以主張以同樣條件優先買下來,讓房地趨於一致。
多人競爭時:如果有好幾個地主都想買這間房,大家協調不成的話,就用「抽籤」決定。
第四部分:遊戲規則(公告與期限)(第7項)
為了保護這些有優先權的人,賣方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公告:賣土地或賣房子前,必須在大樓的「公告欄」或明顯的地方貼公告,而且要貼滿 5 天。
期限:想買的人必須在公告結束後的 15 天內趕快舉手說要買。
逾期失效:如果這 15 天內沒反應,就視同放棄權利,賣方就可以賣給原本想買的人。
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規定有關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或基地持分分離出賣時,關於該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認定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