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

持分不動產買賣,依規定要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承買權),而優先購買權依法律效力而言又分「物權性質」與「債權性質」二種優先購買權

物權性質: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租賃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互有先買權)。

《民法》第426-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土地法》第107條耕地承租人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耕地承租人。

債權性質:

《土地法》第34條之1:土地共有人(為了簡化共有關係)。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1. 基地租賃:民法 vs. 土地法
當「租地建屋」的基地出賣時,兩部法律都有規定:
●普通法:
《民法》第 426-2 條
●特別法:
《土地法》第 104 條
適用結果: 雖然兩者內容高度相似且皆具物權效力,但在土地行政與登記實務上,會優先引用
《土地法》第 104 條。若兩者規定有細微衝突(如通知期限),則優先適用土地法的規定 。
2. 共有土地處分:民法 vs. 土地法
當「共有土地」的某個共有人想賣掉自己的持分時:
●普通法:
《民法》第 819 條(僅規範共有人的處分權)。
●特別法:****
《土地法》第 34-1 條
適用結果: 《民法》並未賦予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但**
《土地法》第 34-1 條**特別規定了其他共有人可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買。因此在處理共有地買賣時,必須優先依照《土地法》的程序執行 。
3. 耕地買賣:土地法 vs.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當一筆設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要出賣時:
●普通法:
《土地法》第 107 條(關於一般耕地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特別法:****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專門規範受三七五條例保護的佃農)。
適用結果: 只要該租約屬於「三七五租約」,就必須優先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例如,該條例規定若地主未通知承租人就賣地,承租人可以主張該買賣無效並請求塗銷登記,其保護力較普通耕地更為嚴格 。
4. 總結優先順位判斷
在 2026 年的法律實務中,判斷順序通常為: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最特殊的耕地保護)。
2.
《土地法》第 104 條 / 第 107 條(特定租賃關係)。
3.
《土地法》第 34-1 條(一般共有關係)。
4.《民法》相關規定(最後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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