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屋買賣糾紛賣方告仲介求償 法院打臉「這關鍵」全敗訴


※本文觀點:

這起新北市三重區的海砂屋訴訟案,具體展現了不動產交易中「瑕疵擔保責任」與「損害賠償原則」的法律實務。以下為本案敗訴的三大關鍵點:
1. 契約條文不符主張:缺乏「排除減價權」明文
屋主主張曾要求仲介在契約中加入「
僅能解約、不得減價」的條件,但實際簽署的契約書第12條僅手寫標註「屋主不負瑕疵擔保」及「海砂屋可無條件解約」 。
法律認定: 法官認為「無條件解約」與「排除買方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是兩回事。既然契約上沒有明確寫下「買方拋棄減少價金請求權」,且屋主已在契約上簽名,視同接受該條款,不能事後指責仲介漏傳達 。
2. 證人證詞矛盾且舉證不足
在訴訟過程中,屋主未能提出確鑿證據證明其曾對仲介下達「只能解約、不能減價」的明確指示。
證詞瑕疵: 雖然有房仲員工出庭試圖護航,但因前後說詞不一(先稱未提減價,後改口有約定),被法官認定為不可信。
關鍵證言: 另一名證人證實簽約當下雙方並未針對「是否減價」的細節進行討論,導致屋主主張的「特殊交易條件」因舉證不足而無法成立 。
3. 「損害填補原則」:屋主已獲前手520萬元補償
這是本案最致命的法律爭點。法官發現王姓屋主在向仲介求償前,已先針對同一房屋問題向前手屋主求償,並達成調解獲得 520萬元 賠償。

不得溢額獲利: 根據民法損害賠償的原則,目的是「填補受害人之實際損失」,而非讓受害人從中獲利(不當得利)。
裁決結果: 由於屋主從前手獲得的賠償金額(520萬)已超過其被買方減價的損失(413萬)及向仲介求償的金額(400萬),法官認定屋主的損害已獲得填補,不得再向仲介重覆求償 。

根據判決內容與法理推析,王姓屋主對房仲提起民事訴訟,主要是主張「委任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核心法條為:
1. 民法第 544 條(受任人之賠償責任)
這是本案最主要的訴請法條。屋主主張與房仲之間存在「委任關係」,房仲在處理房屋仲介事務時,未盡到受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屋主主張: 房仲未將「只能解約、不能減價」的關鍵交易條件轉達給買方,屬於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導致屋主事後被買方扣減房價,產生損失。
條文內容: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2. 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屋主亦會併同主張房仲提供的勞務(仲介服務)不符合債務本旨。

屋主主張: 房仲雖然完成了買賣契約的簽署,但在履行過程中漏掉了重要的條款磋商,構成「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在針對房仲公司的法律實務中,通常會援引此條例。

法院為何不採納?
即便屋主援引上述法條,法官最後判決敗訴的關鍵原因在於:
損害已不存在: 法官引用損害賠償的「損害填補原則」。既然屋主已經從前手拿到 520 萬元補償,填補了被買方減價 413 萬元的損失,法律上認定屋主已無「損害」可言,自然無法要求房仲賠償。
舉證不足: 屋主無法證明其與房仲之間有明確約定「必須傳達排除減價權」這項特別指令,因此不構成民法第 544 條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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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2 2026/01/21 房產網 簡銘柱

新北市三重區一棟氯離子超標的海砂屋,引發一場錯綜複雜的訴訟大戰!王姓屋主等4人出售房產後,因買方檢測出氯離子含量過高,遭法院判決減少價金413萬餘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三重區一棟氯離子超標的海砂屋,引發一場錯綜複雜的訴訟大戰!王姓屋主等4人出售房產後,因買方檢測出氯離子含量過高,遭法院判決減少價金413萬餘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三重區一棟氯離子超標的海砂屋,引發一場錯綜複雜的訴訟大戰!王姓屋主等4人出售房產後,因買方檢測出氯離子含量過高,遭法院判決減少價金413萬餘元。屋主憤而轉告房地產仲介公司,指控仲介未傳達「只能解約、不能減價」的關鍵交易條件,求償400萬元。然而新北地院審理後發現驚人真相,屋主早已從前屋主那裡拿到520萬元賠償,更關鍵的是契約手寫條款出現致命漏洞,判決屋主全數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0年間,王姓屋主委託房仲出售三重區一處四層樓房產。屋主聲稱當初明確告知仲介,買方必須接受「若發現海砂屋僅能解約、不得要求減價」的條件,但仲介卻未向買家林姓男子轉達,導致簽約後買方檢測出氯離子含量超標,透過訴訟成功獲判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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