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總房產觀點】變價分割是台「沒有倒車檔的火車」,別以為流標就沒事!
變價分割「沒有回頭路」,一定要賣掉為止
客戶(林先生): 陳總啊,我看那塊地已經流標兩次了,接下來再流標應該就沒人要了吧?我聽隔壁老王說,法拍賣不掉,法院最後就會「撤回」,把案子關掉。那我是不是只要撐著不買,等到法院結案,這塊地就還是我們大家的,什麼事都沒發生過?
陳總: (嚴肅搖頭)林先生,您千萬不能有這種鴕鳥心態。隔壁老王說的是欠錢的法拍,但您這個是「變價分割」,完全是兩碼子事!
客戶: 蛤?哪裡不一樣?不都是法院在賣?
陳總: 差太多了!如果是欠錢,債主覺得賣不掉拿不到錢,確實可能放棄。 但是,「變價分割」的判決只有一個目的:把「土地」變成「錢」。這張判決書是「終局」的命令。只要東西沒賣掉,這個共有關係就沒解決,法院的任務就沒完成。
客戶: 可是如果真的都沒人買怎麼辦?
陳總: 這就是最可怕的地方。在變價分割的實務上,就算這次程序上因為無人應買而暫時停下來,任何一個想分錢的共有人,隨時都可以拿著那張判決書,要求法院「再來一次」! 換句話說,這就像一台沒有倒車檔的火車,一旦啟動了,就一定要開到終點(賣掉)為止。不能因為沒人買就說「算了,不分割了」。
客戶: 意思是...這張判決書是跟著這塊地一輩子的?
陳總: 沒錯。除非你們「全體共有人」突然大和解,大家說好不賣了,一起去撤回執行(這機率太低了)。否則,只要有一個人(比如那個原告)堅持要錢,這塊地就會一直掛在法拍市場上,一拍、二拍、三拍...甚至降到白菜價,直到有人買走為止。
客戶: (驚恐)那...那不就慘了?萬一最後跌到剩下一點點錢被人撿走...
陳總: 是的,這就是我要提醒您的風險。您不能賭它「賣不掉」,您要假設它「一定會賣掉」。 既然「變價分割」是不可逆的單行道,您現在只有兩條路選:
自己買(承受): 在價格跌到您覺得划算的時候,出手把它買下來,保住祖產。
找人買: 積極幫忙找買家,把價格衝高,讓大家分多一點錢。
客戶: 我懂了...原來不能裝死。
陳總: 對,裝死沒用。這塊地遲早要換主人的。與其讓外人低價撿便宜,不如您現在趕快回去算算口袋有多少錢,準備在適當的時候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是直接「承受」,這才是面對這張「不死判決」的正確方法。
陳總觀點:
判決的絕對性:
變價分割判決具有形成力與執行力。其目的是消滅共有關係。
與金錢債權不同,金錢債權可能因為查無財產而發債權憑證結案;變價分割的標的物就在那裡,法院必須將其變現。
程序上的「視為撤回」vs 實體上的「義務未了」:
雖然在《強制執行法》第95條若是三個月無人應買可能會程序上結案,但因為判決效力仍在,債權人(原告)隔天就可以重新聲請執行。
所以實務上,我們都會告訴客戶:「這是不會停的,直到拍定為止。」
戰略調整:
客戶不能採取「拖延戰術」。
必須採取「價格戰術」(何時進場承受)或「防守戰術」(行使優先承買權)。
《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的狀況(三個月沒人買,視為撤回)。 這裡在法界實務上有兩派做法,這也是為什麼會有爭議的原因:
1.嚴格執行派(適用第95條): 很多法院(如民事執行處)還是會照著法條走。如果到了特別變賣程序(第四輪)還是沒人買,法院會下公文說「視為撤回」,然後把案子結掉(退還執行費)。
但注意: 這裡的「撤回」只是「程序的關閉」,不是「判決的失效」。隔天共有人馬上可以拿著判決書重新聲請,然後價格重新鑑定(通常會更低)。所以實際上還是「沒回頭路」。
2.目的解釋派(無限減價直到賣掉): 目前很多實務專家的看法。 因為變價分割的目的是「消滅共有關係」,如果適用第95條讓它結案,共有關係就還在,判決目的沒達成。 所以有些法院或實務見解認為,變價分割不應該受「拍賣次數限制」,應該打破第95條的限制,一直減價(打八折、再打八折...)直到賣掉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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