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地就能拆屋?小心踢到鐵板!最高法院:符合「這條件」,新地主不得趕人


※判例剖析:

這段法律見解主要是在處理「房子(地上物)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人」,且「土地被轉賣給新地主」時,房子主人到底能不能繼續住,以及要不要付錢的問題。

這在法律實務上常見於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賣的情形。

1. 原則:房子買家跟原地主之間沒問題
如果您跟原地主買了房子(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雖然可能沒辦法辦理產權登記,但因為您們之間有簽約(債權關係),您可以合法使用這塊土地。至於要不要付租金,就看您們當初合約怎麼寫(有償或無償)。

2. 衝突:土地賣給「新地主」後,您就危險了
法律規定:「合約只對簽約的人有效」。 當原地主把土地賣給「新地主」(第三人)時,新地主並沒有跟您簽約。原則上,新地主不需要承認您跟前地主的舊合約。

結果: 您會變成「無權占有」,新地主有權趕您走、叫您拆屋還地

3. 例外:特殊情況下,新地主不能趕您走
法院為了公平正義,設下了一個「例外保護網」。如果符合以下嚴格條件,法院可能會禁止新地主趕人:

攸關公益: 拆掉這個房子會影響社會經濟或公共利益。

住很久了: 您已經長期居住使用這塊地。

新地主知情: 新地主買地時,明知(或應該要知道)上面有房子且有人在住,也知道您跟前地主有合約。

損害不大: 讓您繼續住,不會對新地主造成意想不到的巨大損失。

誠信原則: 如果新地主硬要拆屋,違反了「公平正義」或民法第 148 條的「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

結論: 在這種情況下,新地主雖然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要求您拆屋還地。

4. 代價:雖然不用搬,但您要付錢
這點非常重要!雖然法院判您不用拆屋,但您跟新地主之間畢竟「沒有合約關係」。

不當得利: 您用了新地主的土地,獲得了利益(省下租金),導致新地主權益受損(無法使用土地)。

結果: 新地主可以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您支付相當於租金的費用。這是為了保障新地主的財產權。

總結懶人包
這段話的邏輯是:

原則: 地主換人後,舊的房子主人通常會被視為「無權占有」,新地主可以趕人。

例外: 如果新地主買地時早就知道現況,且趕人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權利濫用),新地主就不能趕人。

配套: 就算不能趕人,房子主人也不能白住,必須付錢(不當得利)給新地主作為補償。

這類土地(上有他人擁有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且可能有無法拆屋還地風險)絕對屬於「高風險、高獲利」的特殊物件。

能不能夠買這類型土地?

能否購買,關鍵不在於「能不能」,而在於您的「進場價格」以及「處理能力」。

這類土地通常是法拍市場或特殊不動產交易中的常客。以下分析這類土地的投資邏輯與風險檢核點:

1. 為什麼有人敢買?(獲利點)
這類土地因為有佔用問題,通常屬於「不點交」或產權複雜物件,市價會被打折。

極低進場成本: 通常能以低於市價甚多的價格取得(例如市價的 5-6 折甚至更低)。

長期整合利益: 如果您能成功排除佔有(拆屋還地)或整合成功(讓屋主買地或您買屋),利潤極大。

被動收入保底: 就算暫時趕不走,依然有權請求「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這可以視為一種強制的收租投資。

2. 最大的地雷: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
最可怕的一句是:「非不得以其行使所有權不符民法第 148 條... 即不得訴請占有人拆除...」

如果法院認定您買這塊地就是為了「損害他人」或「權利濫用」,判決不能拆屋,那這塊地的流動性會瞬間卡死。您會變成「收不到足以回本的微薄租金,且無法轉賣」的窘境。

3. 進場前的「保命檢核表
如果考慮入手,必須先評估以下幾點,來判斷法院引用「誠信原則」的機率高不高:

地上物狀況:

是殘破不堪的老屋?還是堅固且有居住事實的房子?(越殘破,法院越可能判拆)。

屋主是否為經濟弱勢?(若是弱勢且長期居住,法院保護意願較高)。

購買動機與行為:

購買前是否「明知」此狀況?(判決文中提到「明知或可得而知」是關鍵)。

是否在購買後有進行協商?還是買完立刻提告拆屋?(缺乏協商過程容易被視為權利濫用)。

土地使用效益:

拆除地上物後,土地是否有重大開發利益?(如果拆了一個老違建,能促進都市更新或蓋大樓,法院會傾向認為拆除符合「社會經濟利益」,對您有利)。

4. 實務操作建議
如果您決定要買,通常這類投資客的SOP是:

算好投報率: 假設最壞情況「永遠拆不掉」,只收租金(通常是申報地價的年息 5%-10% 計算不當得利),這個投報率能接受嗎?

存證信函與談判: 取得權利後,先發函要求給付不當得利,並釋出善意協商(買賣或租賃)。這是為了累積將來訴訟時「我有誠意解決,非惡意炒作」的證據。

訴訟策略: 提告時通常會並列聲明「拆屋還地」以及「給付不當得利」。就算拆不掉,至少要拿到法院認證的租金債權。

結論: 這不是一般自住客能碰的物件,這是給懂法律、有閒錢、且有時間耗的專業投資人的遊戲。如果您有把握在法庭上攻破「權利濫用」的抗辯,或者進場價格低到光收租金都划算,那這就是一筆好生意。

「處理不動產疑難雜症,不只要懂法條,更要懂『攻防的破綻』。我是高仕不動產陳總,帶您看見別人看不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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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地主換人,舊屋主還能住嗎?看懂這個判例,秒懂「拆屋」與「付錢」的關鍵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54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按就地上物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對於原讓與該地上物之土地所有人,得基於該讓與之債權債務關係,合法占有土地,並視該債之關係為有償或無償,判斷占有人有無支付對價之義務。而因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債之關係僅在特定當事人間發生效力,故受讓土地所有權之第三人,原則上不受該債權契約之拘束,占有人即因此失其合法占有土地之權源,不得以其與讓與人間之債權契約,對於該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惟以占有使用土地為標的所訂立債權契約之目的,倘攸關社會經濟或公共利益,且該占有人已繼續長期占有使用原讓與人所交付之土地,如該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債權契約存在及土地之占有實況,且限制其所有權之一部行使無致其財產權受不測損害之虞,復不悖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非不得以其行使所有權不符民法第 148 條規定為由,限制其權利之行使,即不得訴請占有人拆除或遷讓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又占有人與受讓土地所有權之第三人間,究無任何法律關係,卻因而可使用土地而受利益,致第三人對該土地之使用收益或處分權能受限制而受損害,第三人自非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占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以平衡保障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相關法條 3
民法 第 148179767 條(1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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