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本文觀點: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避免部分繼承人因意見不合拒絕配合,導致遺產稅逾期未繳而產生滯納金,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確實可以「多數決」方式提出申請,不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具體的門檻條件與法令依據:
1. 「多數決」的法定門檻
這項規定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的規定辦理。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條件一(人數與持分皆過半): 同意的繼承人人數超過半數,且其應繼分(繼承權利)合計也超過半數。
條件二(僅看持分): 同意的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此時不需計算人數)。
2. 法令依據與實務操作
法令函釋: 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
實務流程:
提出申請: 由符合上述比例的繼承人,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取得核准: 國稅局審核無誤後,會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或繳款書。
銀行辦理: 繼承人持國稅局核發的文件至銀行辦理。
直接繳庫: 銀行會將該筆存款直接開立支票指名繳納遺產稅(直接轉給國庫),不會將現金交給申請的繼承人,以保障其他不同意繼承人的權益。
3. 特別提醒
此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順利完稅」,以免因家族內部糾紛導致遺產被強制執行或產生罰款。因此,雖然可以多數決動用存款,但僅限於「繳納遺產稅」;若要進行遺產分割或提領剩餘存款,仍回歸《民法》規定,原則上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說明,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因此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子女A、B,以及子女C(歿)之代位繼承人D、E,共計4人,應納遺產稅為新臺幣300萬元。甲君遺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其應繼分合計為三分之二)向該局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雖符合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規定,惟尚未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嗣申請人取得在美工作之代位繼承人D之同意,始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該局遂依上開規定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至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儘早完納稅捐,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