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物分割案例:【A地產權終結實務分析】
一、 基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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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A地(共有人甲乙丙丁,持分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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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 甲乙蓋了房子(A1、A2),丙丁是空地持分(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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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徹底消滅共有關係,且丙丁想領錢走人。
二、 方案評估與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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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方案 |
具體做法 |
法院觀點 (審查意見) |
陳總實務點評 (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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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A (問題一) |
甲乙拿房子地,A3分給丙丁「並命令賣掉」。 |
不合法。法院不能在同一個判決裡「幫共有人賣地」。 |
產權沒斷乾淨。丙丁拿回來的還是共有地,得打第二次官司才能變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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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B (問題二) |
甲乙拿房子地,甲乙補償丙丁錢,剩下的 A3 拿去拍賣。 |
不合法。只要原物(A3空地)分得下去,就不准變價(賣掉)。 |
邏輯自殺。既然都能算出補償金了,何不乾脆讓甲乙把 A3 也吞下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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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C (正解) |
甲乙平分全案土地 (甲拿 A1+半個A3,乙拿 A2+半個A3)。 |
合法 (民法 824 條 3 項)。這叫「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
產權最完美。甲乙土地變大,丙丁拿現金離場,共有關係徹底消滅。 |
三、 案例核心爭議:為何「方案B」會被判定牴觸法律?
這就是剛才質疑的地方。在法律邏輯中,「變價(拍賣)」是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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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序位: 法律規定「能分原物就分原物」。A3 既然是空地,法律認為這「沒有分配困難」,所以法院不能強行把它拿去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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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 如果採方案 B,等於法院「強迫」甲乙也要參與 A3 的變價分配(領錢),但甲乙可能更想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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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丙丁在方案 A 拿到的 A3 依然是共有,這確實沒有達到「消滅共有」的終極目的。
四、 專家結語
這個案例最諷刺的地方在於:法律為了保護「土地所有權(原物分配)」,有時候反而犧牲了「處分效率(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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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丙丁真的堅持只要錢,在實務訴訟中,最好的策略不是請求「變價 A3」,而是請求「由甲乙取得全部土地,並金錢補償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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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法官就沒話說,因為這完全符合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的規定,且能一併解決「丙丁共有 A3 沒消滅」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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