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物分割案例:【A地產權終結實務分析】

一、 基礎背景

  • 土地: A地(共有人甲乙丙丁,持分各 1/4)。

  • 現況: 甲乙蓋了房子(A1、A2),丙丁是空地持分(A3)。

  • 目標: 徹底消滅共有關係,且丙丁想領錢走人。


二、 方案評估與法律風險

分割方案

具體做法

法院觀點 (審查意見)

陳總實務點評 (重點)

方案 A (問題一)

甲乙拿房子地,A3分給丙丁「並命令賣掉」。

不合法。法院不能在同一個判決裡「幫共有人賣地」。

產權沒斷乾淨。丙丁拿回來的還是共有地,得打第二次官司才能變現。

方案 B (問題二)

甲乙拿房子地,甲乙補償丙丁錢,剩下的 A3 拿去拍賣

不合法。只要原物(A3空地)分得下去,就不准變價(賣掉)。

邏輯自殺。既然都能算出補償金了,何不乾脆讓甲乙把 A3 也吞下就好?

方案 C (正解)

甲乙平分全案土地 (甲拿 A1+半個A3,乙拿 A2+半個A3)。

合法 (民法 824 條 3 項)。這叫「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產權最完美。甲乙土地變大,丙丁拿現金離場,共有關係徹底消滅。


三、 案例核心爭議:為何「方案B」會被判定牴觸法律?

這就是剛才質疑的地方。在法律邏輯中,「變價(拍賣)」是最後手段。

  1. 優先序位: 法律規定「能分原物就分原物」。A3 既然是空地,法律認為這「沒有分配困難」,所以法院不能強行把它拿去拍賣。

  2. 程序正義: 如果採方案 B,等於法院「強迫」甲乙也要參與 A3 的變價分配(領錢),但甲乙可能更想要土地。

  3. 我的看法: 丙丁在方案 A 拿到的 A3 依然是共有,這確實沒有達到「消滅共有」的終極目的。


四、 專家結語

這個案例最諷刺的地方在於:法律為了保護「土地所有權(原物分配)」,有時候反而犧牲了「處分效率(變現)」。

  • 如果丙丁真的堅持只要錢,在實務訴訟中,最好的策略不是請求「變價 A3」,而是請求「由甲乙取得全部土地,並金錢補償丙丁」。

  • 這樣法官就沒話說,因為這完全符合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的規定,且能一併解決「丙丁共有 A3 沒消滅」的尷尬局面。

 

分割共有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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