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分析】合建分售餘屋回購:建商如何合法適用 20% 營所稅避開 45% 重稅?
※本文解析:
一、 核心法規背景
根據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營利事業若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額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適用稅率為 20%。
這項規定是房地合一稅 2.0 下,政府為鼓勵實體建築開發、避免打擊建築產業營運所留下的「稅務安全港」。
二、 實務運作流程
在「合建分售」模式中,若土地取得日為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制),建商可透過以下路徑優化稅負:
起造人認定:甲建設公司擔任起造人興建房屋,確保具備「興建房屋第一次移轉」的身分。
餘屋土地回購:建商依約向乙地主買回未售出餘屋所分持之土地。
產權合一出售:建商取得完整房地產權後對外銷售。
三、 稅務優勢分析:20% vs 45%
一般營利事業若在持有土地 2 年內轉售,通常須面臨最高 45% 的房地合一稅;但本案例因符合特定條件,產生顯著差異:
土地身分認定:該土地為該建物之「坐落基地」。
所得併入營所稅:整筆交易(房+地)所得併入年度營所稅申報,僅課徵 20%。
不計入持有期間:即便建商回購土地後立即售出,亦不因持有期間過短而受房地合一稅差別稅率限制。
四、 專家叮嚀:執行關鍵
回購價格合理性:建商向地主買回土地的價格應參考市價,避免落入「非常規交易」的查核範疇。
地主端的稅負:乙地主賣回土地給建商時,仍須依其原始取得日期及持有期間,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契約完整性:合建契約中必須明確約定「餘屋買回機制」,以完備法律形式與實質課稅原則的對等。
【地主權益版】參與合建分售:如何搞懂土地獲利、餘屋回購與房地合一稅?
一、 為什麼選擇「合建分售」?
對於地主而言,合建分售最大的優勢在於「節稅與變現並行」。
直接變現: 房屋賣掉時,地主直接向買方收取土地款,資金不經過建商,保障現金流。
稅務單純: 地主只負責賣土地(繳納土增稅及房地合一稅),不涉及房屋營業稅開立發票的複雜問題。
二、 關鍵節點:2016 年後取得土地的稅負壓力
由於乙地主是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 取得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 2.0」。在合建分售的架構下,地主需負擔以下稅務:
1.對外銷售時: 依據持有期間(從取得土地日到賣給客戶日)課稅。若持有超過 5 年但未滿 10 年,稅率為 20%;若 2 年內即售出,稅率高達 45%。
2.餘屋買回時(賣給建商):
完工後若有餘屋,由甲建商依約買回。此時,地主賣給建商的這部分土地,同樣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三、 「餘屋回購」對地主的四大影響
地主在簽約時,必須清楚回購機制對自身的利弊:
●利:合約結清,落袋為安
合建案若拖太久沒賣完,地主土地產權會被卡住。透過建商回購,地主能一次性拿回所有土地款,結束合建關係。
●利:避免管理庶務
餘屋若不賣回,地主需長期負擔土地持有稅(地價稅)及日後零星出售的銷售壓力。
●弊:房地合一稅負擔
賣回給建商時,若土地增值幅度大且持有期間短,地主可能面臨較高的稅率。
●弊:回購價格的約定
回購價通常在多年前簽約時即定死(或按比例換算),若完工時地價大漲,地主可能覺得賣便宜了;反之若地價下跌,則對地主有利。

政府認證!合建分售餘屋處分「免徵45%重稅」祕訣曝光 合法省下25%稅率(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6/03/26 22:14文/記者張瀞勻

常見建商採「合建分售」模式開發,若後續再向地主買回土地並出售房地,只要符合起造人及首次移轉要件,且交易發生於2021年7月1日以後,其所得即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圖/資料照)
在房地合一2.0上路後,持有期間長短直接影響稅負高低,最短期交易最高稅率可達45%,讓不少建設公司在餘屋處分時,面臨稅負壓力。不過,財政部針對特定情況給出明確解釋,若符合「起造人首次移轉」條件,則可適用較低的營所稅稅率,成為建商實務操作的重要關鍵。
依現行房地合一2.0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原則上須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時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可達45%。但考量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後出售,屬於供給市場的正常生產行為,法規另設例外條款。
財政部指出,依202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若為營利事業自行興建房屋,並在完成後進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該筆交易所得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課稅,目前為20%,不適用房地分開計稅制度。
進一步說明,「第1次移轉」係指營利事業以起造人身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所取得的房屋,並連同該房屋坐落的土地一併出售,才符合適用條件。
國稅局也舉例,若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於2016年1月1日後取得土地)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由甲公司擔任起造人興建房屋,並依約於完工後向地主買回未售出的餘屋土地,之後再將餘屋與土地一併出售,由於該房屋屬於甲公司興建後首次登記取得,且土地為該建物坐落基地,因此整筆交易所得,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營所稅,而非依持有期間課徵最高45%的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實務上常見建商採「合建分售」模式開發,若後續再向地主買回土地並出售房地,只要符合起造人及首次移轉要件,且交易發生於2021年7月1日以後,其所得即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建議業者在處分餘屋或整批銷售時,應釐清交易性質與登記流程,以避免誤用稅制,影響整體稅負規劃。
Q:合建分售買回如何適用20%稅率?
A: 營利事業須以「起造人」身分興建房屋,並於完工後進行「第一次移轉」,且該交易發生於2021年7月1日之後。
Q:這與一般的房地合一稅有什麼不同?
A: 一般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時間課徵15%~45%;此模式可併入營所稅申報,固定適用20%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