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稅務說明:

處理很多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包括持分土地持分房屋,有些個案更是在短期內親人接連往生,處理不動產變成是一個重要功課。

要精準判斷不動產交易究竟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還是「新制(房地合一稅)」,以及在申報時如何正確計算「取得成本」,是稅務規劃中最核心的基礎。

以下為您將相關法規要件拆解成兩個主要段落:「適用稅制判斷要件」與「取得成本認定標準」。

一、 適用稅制判斷要件(以「取得日」為分水嶺)
房地合一稅新制的上路時間為 105年(西元2016年)1月1日。判斷適用何種稅制,完全取決於該不動產的「取得日期」。

適用稅制 取得日期要件 課稅標的

舊制

 

(財產交易所得稅)

104年12月31日(含)以前取得

 

(註:若為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未滿2年者,亦被劃入新制。但因時間已推進,目前實務上出售此區間取得之案件,皆已持有超過2年,故視同舊制。)

僅針對「房屋」獲利課稅。

 

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僅課徵土地增值稅)。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新制

 

(房地合一稅 1.0 / 2.0)

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

 

(註: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者,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主要為拉長重稅持有期間及納入預售屋、特定股權交易。)

「房屋」與「土地」獲利合併課稅。

 

採分離課稅,依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最高45%,最低15%,符合自住條件可達10%)。

二、 取得成本之認定標準(以「取得方式」區分)
確定稅制後,計算獲利的公式為:「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所得」。其中,「取得成本」會因為當初取得不動產的方式不同,而在法規上有完全不同的認定基準。

1. 買賣取得 (一般交易)
認定標準: 以當初買入時的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應備文件: 需提供原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

可計入成本之附加項目: 買入時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均可列入成本,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房屋取得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修繕費用(需有發票或收據)。

2. 繼承取得
這是在稅務上落差最大、也最容易產生重稅的區塊,因為無法以市價認定成本。

舊制認定: 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新制認定: 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並可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之價值作為取得成本。

公式:(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 × (出售時CPI ÷ 繼承時CPI)

3. 贈與取得 (含配偶贈與)
與繼承取得的邏輯相似,防堵以市價墊高成本的避稅行為。

舊制認定: 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新制認定: 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並可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之價值作為取得成本。

註:若受贈時有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亦可併入取得成本扣除

#不動產專業仲介: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新舊制與成本認定檢核工具

 

 

 

 

 

 

 

 

 

 

 

 

 

 

 

 

 

 


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於91年購入A房地,於106年將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1/2持分在107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持分;甲母復於111年過世,其擁有之3/4持分(1/2持分屬受贈取得+1/4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1/4持分,係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111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3/4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106年受贈取得及107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1/4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自91年起算),適用稅率15%,另1/2持分係甲母於106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適用稅率20%。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應留意計算持有期間,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2-12

聯絡我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