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仕陳總報告】土地法 34-1 修正案:終結「假地上權、真洗產權」漏洞
一、 實施法源與日期
法源性質: 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實施日期: 民國 113 年(2024 年)1 月 1 日。
修正背景: 防堵有心人士利用「優先購買權順位」之法律漏洞,強行排除小地主(少數共有人)之權益。
二、 核心變革:防堵技術性併吞
過去法律存在「權利順位」落差,建商常透過以下三部曲進行「技術性收購」:
設定地上權: 大地主們(持分 > 1/2)不經小地主同意,先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關係人(丁)。
創造優購權: 依法律規定,「地上權人」的優先購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合法排除: 出售土地時,由丁行使優先權,小地主完全無法抗衡,僅能領取微薄補償。
【113 年新制修正重點】
行政審查介入: 地政機關若發現設定地上權有「顯失公平」或「規避法規」之虞,可拒絕登記。
誠信原則擴張: 明確禁止以損害其他共有人為目的之處分行為。
三、 實務案例對比(甲、乙 vs 丙)
案例背景: A 地由甲、乙、丙三人共有。甲、乙(大地主)欲將土地賣給建商丁,丙(小地主)反對。
| 比較項目 | 舊制(113年以前) | 新制(113年以後) |
| 整合手段 | 甲、乙先設地上權給丁,再賣地。 | 此類「先設後賣」將受行政與司法嚴審。 |
| 丙的地位 | 丙的優購權順位被排在丁之後。 | 丙可主張丁的優先權無效,回歸第一順位。 |
| 最終結果 | 丁順利取得產權,丙被迫離場。 | 丙有高度機會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 |
四、 丙方(弱勢共有人)的法律救濟路徑
當丙發現其權益受損時,可採取以下三種主張與行動:
1. 行政救濟:攔截登記
主張: 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指出該地上權設定明顯是為了規避優先購買權(例如:租金過低、設定後隨即出售)。
目的: 阻止地政機關完成登記。
2. 民事訴訟:主張「通謀虛偽」
法源: 依《民法》第 87 條。
主張: 甲、乙與丁之間並無真實使用土地之意思,其地上權設定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目的: 判定該地上權無效,進而恢復丙的優先順位。
3. 財產保全:假處分
行動: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暫時凍結該土地的產權移轉。
目的: 防止丁在訴訟期間再次轉賣土地給「善意第三人」,導致丙無法追回產權。
為了有效主張權利,丙應採取以下行動:
| 行動步驟 | 執行方式 | 目的 |
| 第一步:申請保全 |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 禁止甲、乙、丁在訴訟期間進行土地過戶或設定,鎖定產權。 |
| 第二步:調取謄本 | 查閱土地異動索引 | 確認地上權設定的時間、有無異常的權利金設定。 |
| 第三步:存證信函 | 發函給甲、乙及地政事務所 | 正式表達願意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並質疑地上權合法性。 |
| 第四步:訴訟攻防 | 訴請「塗銷地上權登記」 | 透過法律裁判,將產權狀態恢復到沒有地上權阻礙的狀態。 |
五、 專業總結:為何引發「處分潮」?
這項修正案的實施,使得過去那種「走捷徑」的土地開發模式失效。
對建商與大地主而言: 法律風險與溝通成本大幅增加,因此必須趕在新法上路前處理完畢,造成 112 年底的處分案件飆高。
對小地主(丙)而言: 新法提供了強大的防護盾。雖然「多數決處分」的精神不變,但「惡意排除」的技術手段已被法律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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