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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3
強制拆遷期限最多延1年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訂都市更新範圍內,未自行拆遷者,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強制拆遷期限,以6個月為限,情況特殊者,最多可延長2次,一次以6個月為限。換言之,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後,到期最多只能再延長1年。

 位在台北市中正紀念堂精華區的「華光特區」,因司法院、法務部眷戶要求「就地分屋」,不願拆遷成為都市更新障礙,重新引發外界對於「釘子戶」話題的討論。

 由於我國超過30年屋齡的老舊建築佔了總戶數的1/3,為加速都市更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內政部提案的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將現行都更計畫公開展覽期間由現行30日縮短為15日。

 過去地方機關協助拆除或遷移建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可不限次數的延長6個月,初審通過的都更條例修正案,亦明訂申請延長僅以2次為限。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規定,為了加速都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以6個月為限。但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6個月,並以2次為限。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指出,修改都市更新條例可加速都市更新腳步,萬一遇到不講理、難溝通的「釘子戶」,請也請不走,一拖就是好幾年,嚴重延宕都更時程,因此他支持修法,讓公權力更積極介入推動都更。

 根據主計處統計,到3月15日止,經核定的民間都更計劃有236件,但辦理過程常因「釘子戶」等拆遷補償問題,讓都更一拖就是10幾年。